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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祥钢管厂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嘉*祥钢管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0620038852.0),本院于200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嘉*祥钢管厂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嘉*祥钢管厂在答辩期内已就本案所涉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0620038852.0号“伸缩晾衣架管”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受理,本院于2007年9月25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审查决定书,宣告本案所涉的原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恢复本案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9元,减半收取1774.5元,由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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