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君诉被告杭州*限公司、宁波*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11月13日,原告顾*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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