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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南**限公司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斯*科*限公司诉被告慧鱼(太仓*有限公司、被告杭*有限公司、被告杭*有限公司、被告高*(厦门*限公司、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鑫*有限公司、被告北*墙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专利号200320100105.1),本院于2005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慧鱼(太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鑫*有限公司、被告北*墙有限公司均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0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和斯*科*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慧鱼(太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唐*、被告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被告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未到庭。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慧鱼(太仓*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07年1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2008年8月26日,原告徐*、斯*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斯泰科*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斯泰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10元,由徐*、斯泰科*限公司减半负担7505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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