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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2004年3月31日,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床上用品套件(靓*)”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日,专利号为200430017296.5,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产品为:一种由被套、床单、靠垫套、枕套组成的床上用品套件,其中被套中下部为两行方格图案,从第一行第一格起,各方格内依次间隔出现绽放的花朵图形,两行之间方格图案呈错落排列;床单两侧底部呈直线切面;靠垫套中央为一较大面积的方格图案,方格内为一绽放的花朵图形;枕套的一侧上角为若干大小不一的方格图案。床单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可见。

2006年10月1日,刘*的委托代理人於*和江苏*公证处公证员芮剑魁、公证人员李*来到浙江省湖州市观凤路158号的浙北大厦四楼床品部,於*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杭州*限公司生产的“有光”牌床品四件套“夏荷”1套,支付人民币608元,并取得销售发票、付款凭证和电脑小票各一张。江苏*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该四件套拍照后进行了封存。该四件套包装盒、包装袋和合格证上均标有“ygain有光”字样,合格证上还标有“杭州*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刀茅巷216号晶*大厦702室”等字样。四件套为由被套、床单、两只枕套组成的床上用品套件。刘*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杭州*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杭州*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37300元(已支付至本院,由本院转交),双方确认再无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732元减半收取),由杭州*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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