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凯**限公司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浙江凯*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51元,减半收取227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