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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温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温*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温*造*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原告徐*的“煮咖啡壶(锥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188065.X)无效。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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