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温*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温*造*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原告徐*的“煮咖啡壶(锥型)”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630188065.X)无效。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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