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绍兴**用品厂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彬诉被告绍兴*用品厂、任*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ZL200530105092.1)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绍兴*用品厂在法定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的申请,该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中止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