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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台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了解到被告的准确名称应为台州市椒江家保微型喷雾器厂,而台州市*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诉台州市*有限公司为被告,而台州市*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台州市*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程序不符。原告要求驳回其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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