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应莹亮与浙江**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应莹亮与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应莹亮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应莹亮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台*品有限公司就双方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应莹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应莹亮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