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玉*有限公司、王*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玉*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一万元,为此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得到被告玉环县*限公司的一万元补偿款后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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