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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限公司、卓**与吕**、叶**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吕*上诉称其住址是在广东省汕头市,被上诉人卓*的常住地也是在广东省汕头市,本案是专利侵权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2011)浙义证民字第010497号公证书载明系于义*商贸城内的F3-17194号商位购得涉案侵权产品,因此义乌市为侵权行为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义*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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