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台州*限公司与被告苍*有限公司、温州*有限公司、杨*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台州*限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台州*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台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100元,由原告蔡*、台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