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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何**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阀门厂、李*、何*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2008年8月27日原告董*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门厂、李*、何*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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