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好义诉侯*侵犯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侯*侵犯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侯*于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侯*认为,本案原告李*诉讼请求不成立,不应属于专利侵权纠纷。侯*销售的是由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与李*的专利产品不同并非是假冒产品。如果构成一般侵权应由基层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应由被告侯*所在地正*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2011)正证民字第188号公证书证明侯*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李*诉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驻马店正阳县,故对于本案诉讼,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侯*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