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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恒*限公司、原审被告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09)郑民三初字第3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均在洛阳市,郑州*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民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利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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