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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海*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海*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青岛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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