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有限公司、威海中*限公司、淄博阳*限公司“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ZL02122558.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为3463元,财产保全费2445元,两项合计为5908元,由原告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