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限公司、烟*团第六建筑安装分公司、济南巨*有限公司99115648.X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烟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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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乔**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