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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特种炉料厂与河南济**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特种炉料厂(以下简称特种炉料厂)、原审被告河南济*有*(以下简称济钢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宏*司不服郑州*民法院做出的(2007)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司委托代理人丁*,特种炉料厂委托代理人马*、时立新,济钢公司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二审中止审理过程中,宏*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特种炉料厂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宏*司和济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宏*司、特种炉料厂申请撤回上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巩义市特种炉料厂撤回对河南*有限公司和河南济*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7)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特种炉料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宏*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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