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司烟台分公司、被告江*有限公司和被告淄*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烟台*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