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3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承诺以后不会再有侵犯原告广州市*限公司ZL200730152586.4“瓶贴(七莲精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承诺十日内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从各商场下架;
二、被告郑州*有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作为本案诉讼及损失赔偿费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