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神斧**限责任公司与刘**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神斧*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六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上*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士兵、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标系涉案发明专利节水型无粉尘二硝基重氮酚生产工艺的专利权人,专利号ZL00113232.6,专利申请日2000年1月20日。该专利说明书摘要的内容是:节水型无粉尘二硝基重氮酚生产工艺,在中和、还原反应工序中,改变传统工艺将水作为苦味酸溶剂的做法,而仅仅将水作为反应介质,在重氮反应过程中,控制反应物料的投放速度,形成球形聚合、球晶生长两个不同的反应阶段,最大限度地扼制粉尘产生并提高最终产物得率,免除了DDNP漂洗用水,本发明工艺方法简单,操作方便,可有效提高DDNP得率,降低污水中污染物浓度,降低污水处理的难度,有效减轻了DDNP生产过程中污水的处理量,适于与现有DDNP生产设备配套,可作为现有DDNP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技术。被上诉人一六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1日,经营范围是凭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2号、3号煤矿许用铵梯炸药、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岩石铵梯炸药、岩石铵梯油炸药、岩石乳化炸药、煤矿许用瞬发、毫秒电雷管、秒电雷管、机械零配件制作加工、包装材料、爆破线、铅管、油相、加强帽、法兰管、乳化剂、改性剂。2004年,一六九公司企业标准(Q/TAAB.J02.24-2004)公布了“电雷管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工艺规程”,该规程于2004年1月1日公布,2004年2月1日实施。

在本院主持调解时,被上诉人一六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士兵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来本院,变更一六九公司法律干事宋*为该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其代理权限包括参与调解、作出和解承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刘*与被上*九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刘*为涉案专利ZL00113232.6的专利权人。

二、湖南神斧*限责任公司自愿补偿刘*405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合计3900元,由刘*承担1950元,湖南神斧*限责任公司承担1950元。在签收调解协议时湖南神斧*限责任公司一次付清刘*6000元。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法院留存一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