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五一诉被告长沙*易有限公司、鲁*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五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易有限公司、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五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易有限公司、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6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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