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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星**限公司与黄**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巴**分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和显失公平,应予纠正;被上诉人提出的一项重要诉讼请求未被审理和判决。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巴**分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有明显的瑕疵,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冷却塔用水冷式风机系杨*1998年11月28日向中华人*识产权局申请的发明专利,2003年2月12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杨*,专利号为:ZL98113099.2。2006年9月20日,杨*将其拥有的上述专利转让给了吴*。2007年6月18日,吴*将其受让的上述专利转让给了南京星*限公司。南京星*限公司受让该专利后,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系有效专利。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南京星*限公司持有的涉案专利ZL98113099.2为合法有效专利。经协商,南京星*限公司授权东莞塘厦吉*冷却设备厂(业主黄*)在本协议生效后有偿合法使用,黄*同意将其水轮机产品部分专有技术授权南京星*限公司合法使用;

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互不追究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南京星*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黄*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4份,当事人各执1份,法院留存1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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