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葛*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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