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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喻*、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08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即265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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