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恒**限公司与赵**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诉被告赵*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州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