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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山**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0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91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为4536元,由上诉人中*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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