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限公司诉被告杨*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电*限公司于2008年7月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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