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仙*(广州*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仙*(广州*限公司、广州市好又多(天利)百货*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