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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科电**限公司与东莞市**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东莞市*限公司诉被告惠科电*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东莞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10元,原告东莞市*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方*、东莞市*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限公司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10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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