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两案期间,两原告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50元,两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均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65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