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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两案期间,两原告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50元,两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均由两原告负担,两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65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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