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