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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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