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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鹤山*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ZL200320130244.9)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定义务,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5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3551.5元退还原告。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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