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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领诉佛山市顺**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陈*初字第52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损害责任纠纷,与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上诉人在前案中的财产保全行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任何权利,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故本案纠纷性质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侵权行为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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