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安国与被上诉人何*专利侵权纠纷一案,重庆*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广安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一、何*承认销售的室外乒乓球台侵犯了广安国的专利权。
二、广安国基于何*只有销售行为,没有生产行为,且销售的数量较少,态度较好,不追究何*的赔偿责任。
三、双方和解后,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共同发展体育事业。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广安国负担282.5元,由何*负担282.5元,何*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安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
代理审判员肖*
代理审判员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