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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谋诉东莞虎门路东乔日电业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聪谋诉被告东莞虎门路东乔日电业制品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聪谋于200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聪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游聪谋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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