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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限公司与广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限公司、谢*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7年10月19日决定对涉案专利产品移送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限公司、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限公司、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2800元,减半收取414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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