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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市**限公司与四SIGMATEL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炬力集成电*玛特有限公司(德克萨斯州)、矽**限公司、香港SigmaTelAsia,Limited深圳代表处、矽*限公司(特拉华州)、北京华*有限公司、深圳市*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ZL1145044.4)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50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5500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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