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诉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东*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的另一半诉讼费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