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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