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晋**有限公司与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北京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晋*司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是图片生产商和图片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公司是域名为jjwx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2006214号-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vs-p0064893的图片相一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5、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公司辩称:对起诉的事实无争议,图片没有在我方后台存储,图片实际来自京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国*权局于2011年1月14日颁发01-2011-G-00000076—01-2011-G-00003999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BVS”系列创意图库的著作权。被*公司是域名为jjwxc.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2006214号-3。优图佳视公司主张晋*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其图片,但通过对比,两张图片的不同之处包括以下几点:

1、两图中女模特的表情有略微差异;

2、两图中女模特身前的电脑和图中女模特的相对位置不同;

3、两图中女模特身后椅子靠背的露出程度不同;

4、两图的组成要素明显不同,一图中包含了饭盒这一要素,而另一图中则没有出现饭盒;

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举证据的义务。

本案优图佳视公司主张晋*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其图片,但两张图片有明显不同,故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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