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新**有限公司与北京盛**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务有限公司(简称新*司)因与被上诉人*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省*究中心及原审第三人北京若*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山西*闻中心于2011年7月变更为山西省*究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