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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展委员会与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发展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是图片生产商和图片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发展委员会是域名为visithaidian.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3035288号-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vs-p0010403的图片相一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10000元;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5、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6、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发展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国*权局于2013年5月17日颁发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优图佳视公司享有“BVS”系列创意图库的著作权。被告是域名为visithaidia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13035288号-2。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没有作者署名的团城演武厅的图片,用于景点宣传的配图,经过从两幅图片中的摄影角度、建筑物的阴影部分,图中的云彩进行比较,结果与原告编号为bvs-p0010403的图片内容一致。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并提交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公证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优图佳视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发展委员会未经合法授权,未予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发展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优图佳视公司要求发展委员会赔偿损失一万元及公开赔礼道歉等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及道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市*展委员会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市*展委员会向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晚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旅游*像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优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展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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