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宁*责任公司、扬州市吉象玩具厂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市*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