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湖北*有限公司、天津图*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以与湖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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