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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有限公司与吉祥天(天津**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祥天(天津*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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