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吉祥天(天津*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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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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