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吉祥天(天津**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吉祥天(天津*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