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诉被告华东师*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以与被告华东师*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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